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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仲裁庭的组成也相应地有两种形式:三人仲裁庭和一人仲裁庭。三人仲裁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人仲裁庭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根据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默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默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在组庭前,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其中的一种仲裁庭组成方式,即选择一人仲裁庭或是三人仲裁庭来审理案件。一人仲裁庭优点在于快速经济,三人仲裁庭的优点在于当事人能够选定一名仲裁员,可使当事人增加对仲裁庭的信心。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但要注意,对仲裁庭组成方式的约定,必须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单方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不同,选定仲裁员的方式也有不同。如果是三人仲裁庭,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的三种方式选定仲裁员。一是双方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共同选定三名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主动和对方协商,以便选择双方都信任的仲裁员;二是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通过协商,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对仲裁员不熟悉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选定一名仲裁员后,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也可以不做选择,全部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自己对仲裁员的了解,指定公道正派、精通该项专业,经验丰富,具有相当水平的仲裁员担任该案的仲裁员。如果是一人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也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也可以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
???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选定仲裁员的声明书或委托书,否则即为放弃此项权利。根据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简易程序为七日)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简易程序为七日)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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