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四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视为逾期。
第一百十五条 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留置、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如经上述方式不能送达,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员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把需送达的书面材料留在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面送达或者经合理邮寄,当事人拒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十六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当面递交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以见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拒收的,以拒收证明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