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七条 本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本。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本会秘书处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一百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 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仲裁案件收费、退费标准由本会秘书处制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则施行前本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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